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民法,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例中財產應該如何分配,由于涉外離婚涉及的財產可能位于不同的國家,而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分割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例,在中國法院審理,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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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疑難案例研究,合同簽訂地能約定為訴訟地嗎,合同簽訂地能約定為訴訟地。對于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確定,我國民法上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履行地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按實際履行地。但不得與特殊專屬管轄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相沖突。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上正當防衛案例,合同惡意串通怎么認定呢,關于惡意串通的規定,系以民法關于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雙方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隱藏于雙方當事人的內心,一般需要從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觀行為來進行分析認定。
民法上的“惡意”有兩種含義:一是觀念主義的惡意,即指明知某種情形的存在,側重于行為人對事物的認知。二是意思主義的惡意,指動機不良,即合同當事人為一方私利,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側重于行為人主觀意志上的應受譴責性。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若因惡意串通認定一個合同無效,必須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串通行為導致損害合同外第三人利益,不包括合同當事人與合同外第三人串通的行為,也不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串通行為導致損害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015年民法熱點案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其不能適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完全依據自己的意思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協商,否則即使達成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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