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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新法優于舊法案例

瀏覽次數:3748 發布時間:2021-12-15 17:00:13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案例,行政訴訟新法舊法如何適用,新舊法沖突適用規則應體現為新法優于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范與舊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時,除舊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新法,即對新法生效后發生的事件適用新法,對新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但當新法明確規定有溯及力時除外。
對于行政相對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間不同時如何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指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2)適用新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的;(3)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條

民法債權案例教程,撤銷權是除斥期間如何解決,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比如相對人的撤銷權與除斥期間的沖突解決。
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為一年,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民法,辭職有補償金嗎,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民法相鄰關系案例,以前生的二胎會追究嗎,以前生的二胎不會再追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目前國家已經推行一對夫婦能生育三個孩子政策,以前生的二胎就不在追究了,國家相關政策也取消了社會撫養費,所以社會撫養費也不用補交了。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人口發展是關系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情。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就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并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簡稱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德國民法經典案例,刑法溯及力是怎樣的,刑法溯及力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我國刑法原則上否認刑法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行為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今日說法民法經典案例,合同法優于民法總則嗎,不是,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民法總則是最新頒發的關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規范,合同法則是一部民事單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參照民法總則的規定,但兩者的不同之處還是很多的。
《民法總則》(自2021年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案例,新舊行政訴訟法沖突如何適用,新舊法沖突適用規則應體現為新法優于舊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范與舊的行政法律規范相沖突時,除舊法具有溯及力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新法,即對新法生效后發生的事件適用新法,對新法生效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二、關于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規則
調整同一對象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因規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產生沖突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以及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判斷和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范。沖突規范所涉及的事項比較重大、有關機關對是否存在沖突有不同意見、應當優先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問或者按照法律適用規則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依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逐級送請有權機關裁決。
(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斷和適用
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適用上位法。當前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適用上位法。在這種情況下,為維護法制統一,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進行判斷。經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從審判實踐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見情形有:下位法縮小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或者違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下位法限制或者剝奪上位法規定的權利,或者違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范圍;下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其職權范圍;下位法延長上位法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期限;下位法以參照、準用等方式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義務或者義務主體的范圍、性質或者條件;下位法增設或者限縮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下位法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下位法改
變上位法已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性質;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種類和方式,以及增設或者限縮其適用條件;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文件設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或者增設違反上位法的行政許可條件;其他相抵觸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改后,其實施性規定未被明文廢止的,人民法院在適用時應當區分下列情形: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不予適用;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修改,相應的實施性規定喪失依據而不能單獨施行的,不予適用;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相抵觸的,可以適用。
(二)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適用關系
同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內的不同條文對相同事項有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或者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按照下列情形適用:新的一般規定允許舊的特別規定繼續適用的,適用舊的特別規定;新的一般規定廢止舊的特別規定的,適用新的一般規定。不能確定新的一般規定是否允許舊的規定繼續適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屬于法律的,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屬于行政法規的,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屬于地方性法規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送請制定機關裁決。
(三)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
(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于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于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3)地方性法規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4)地方性法規對屬于地方性事務的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對需要全國統一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6)能夠直接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送請有權機關處理。
(四)規章沖突的選擇適用
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
(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于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屬于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3)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4)地方政府
規章對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5)能夠直接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
國務院部門之間制定的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適用:
(1)適用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部門規章規定;
(2)與上位法均不抵觸的,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規定;
(3)兩個以上的國務院部門就涉及其職權范圍的事項聯合制定的規章規定,優先于其中一個部門單獨作出的規定;
(4)能夠選擇適用的其他情形。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參照上列精神處理。

民法的公平案例,幾個小時算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當然,在時間標準的問題上,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應當采用最新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觸犯民法的案例,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例中財產應該如何分配,由于涉外離婚涉及的財產可能位于不同的國家,而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所以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分割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例,在中國法院審理,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疑難案例研究,我國刑法溯及過往嗎,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如果溯及既往的,需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律在溯及既往方面,一般是從舊兼從輕,即當新法生效而案件未了時,若新法對應受處罰者的懲罰較輕,這時適用新法,即新的刑法具有了溯及力。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