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物證刑事案件案例,電子證據包括什么,電子證據包括過能以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作為訴訟證據的證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取證 典型案例,電子證據以什么形式向法庭提交出示,
1、電子證據以公證書或鑒定書的形式(含刻錄光盤)向法院提交。電子證據的舉證質證電子證據在當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根據設備條件的不同,同一種證據的展示方法也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對于出示證據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
2、在展示電子證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原數據展示原則。原則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電子證據原件的內容,在展示不可識別或難以識別的數據信息時,應當配以可識別的衍生證據或其他證據進行輔助證實。
第二,必要性許可原則。對于特殊舉證方式及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輔助庭審應當作必要性許可
第三,充分質證原則。一方面,如遇辯護方對控方展示的電子證據有疑問時,應當充分聽取辯護方關于對該電子證據的質疑,并有針對性的向法庭進行說明;另一方面,對辯護律師出示的,經相關機關許可,由其采集和固定電子證據,應當對采集和固定的方法、經過,以及是否經過鑒定等各方面進行詳細質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電子認證法律案例,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可作離婚證據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可作離婚證據使用。但需要經查證屬實,才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而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且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最新電子合同糾紛案例,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證據使用。提交的微信記錄要認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又稱證據的相關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或稱基本特征)之一。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適格的基礎性條件。關聯性是證據進入訴訟的第一道“門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電子物證刑事案件案例,短信和郵件能證明勞動關系嗎,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均屬于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作為電子證據,如果是單一證據,如欲確認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證處的公證,二是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作為電子證據,如果是單一證據,如欲確認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證處的公證,二是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證據 案例,有必要調查一方出軌證據嗎,所謂的出軌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并非《民法典》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下的過錯,沒有必要去調查。這種出軌證據,并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
電子證據材料的收集方法,短信作為離婚證據嗎,短信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電子證據包括手機短信,所以短信是可以作為離婚證據中的電子證據的,只要符合相關的證據規則即可。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案例,微信聊天記錄能立案嗎,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是“視聽資料”的一部分,可以作為上呈法庭的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但只能作為間接證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電子現金欺詐案例分析,聊天記錄算證據嗎,聊天記錄算證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網上聊天記錄屬于證據中的電子數據,也就是屬于視聽資料。聊天記錄是能夠在案件中具有證據的證明能力與證明力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電子現金欺詐案例分析,刑訴法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什么,刑訴法證據種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廣義的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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