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
一、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嗎?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見】1、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款中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因此,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r/>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二、怎樣才能構成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關于事實婚姻,其實現在在我國已經很少見了,并且在法律上面也只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如今,年輕男女未婚就同居在一起的,只會按照同居關系對待處理。日后若需要解除這樣的關系,也只能靠當事人協商解除,去法院起訴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受理。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事實婚姻成立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事實婚姻當然不成立,如果男女方或者其中有一方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是雙方也長期與夫妻關系居住在一起,這樣的婚姻關系本質上是無效的。按照現在的婚姻登記制度,已經沒有所謂的事實,婚姻符合法律規定是必須辦結婚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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