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的反訴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運用。在羅馬法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經過無數實踐的基礎上,德國著名法學家羅森伯格創立了法律要件分類學說。它被證明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合理運用,為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我國總體上屬于大陸法系類型的國家,采納了其基本觀點,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證據規定》第一、二條進一步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官據此分清1案件的哪些事實需要證明,即證明對象;2需要證明的事實由哪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3明確在哪一點上進行舉證責任的轉換,保障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的基本平衡。)
2、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運用。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源于古羅馬的“誠信訴訟”,它賦予法官以誠信和公平正義原則裁判案件的權力。因為成文法國家都會面臨同樣一個尷尬的境況法律的相對滯后不能對日新月異的社會情況予以全面涵括。這種局限性不僅體現在實體法上,在程序法上亦大量存在,尤其在證據制度上,由于法官無法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完全采用法定主義,因此,法官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其分配行為的原則。這無疑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對克服成文法局限性有重大意義。而公平原則,顧名思義是公正、平等的準則,法官在舉證分配過程中不但要注意分配結果的公平性,還要兼顧分配過程的公平性。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價值體現貫穿于法官分配舉證責任的全過程,無論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或是舉證責任的倒置,還是特殊情形下的舉證責任負擔都應予以適用。司法實踐中,違反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最常見的一種現象就是舉證妨礙,指的是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但由于相對方因故意或過失將訴訟中存在的唯一證據滅失或者無法提出,以至于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導致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這一特殊的訴訟現象。實施了舉證妨礙行為的當事人要為自己阻礙訴訟的順利進行承擔一定的懲罰后果,法律要求其多承擔些訴訟中的敗訴風險是程序正當性原則的本質要求。同時,建立舉證妨礙的配套證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為對以下兩種舉證妨礙實行舉證責任轉移其一,故意毀滅證據或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其二,因故意或嚴重過失行為造成訴訟的唯一證據滅失的。
三、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犯罪的法定刑事責任有哪些
犯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律規定暴力取證案件的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有哪些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法律規定暴力取證案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有哪些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我國規定打擊報復證人案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有哪些規定
對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實施打擊報復或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應當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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