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變更后租賃合同會變更嗎?有法律規定嗎?
一、產權變更后租賃合同會變更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產權變更后租賃合同不會變更,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房東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租客,不得妨害租客行使優先購買權,租客不予購房的可以繼續履行該租房合同至租期屆滿,屆滿后按照合同約定退房。
二、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程序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并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法律條文】:《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引用法規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九條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三、想了解一下租賃合同可以變更嗎
已簽訂并實施的合同不能隨意更改合同要素,必須經過合同雙方同意。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并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房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
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具有特殊的規定,可以將租賃劃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于一般租賃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劃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愿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四、房屋租賃合同是否能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可以
現在如果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話,一般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1. 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災等。
2. 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如租賃房屋是危房,隨時可能倒塌的。
3.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
五、租賃合同到期可以開租賃合同證明嗎?
申領居住址,租房合同還沒有到期,符合條件,可以辦理居住證,辦理居住證條件《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以上就是對賃合同到期證明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引用法規
[1]《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2]《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六、請問一下關于租賃合同可以變更嗎
已簽訂并實施的合同不能隨意更改合同要素,必須經過合同雙方同意。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并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租賃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房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范本、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
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具有特殊的規定,可以將租賃劃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于一般租賃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劃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愿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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