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阻礙合同生效怎么處理,民法典怎樣規定
一、關于惡意阻礙合同生效怎么處理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如果是惡意阻礙合同生效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如果是惡意阻礙合同生效的,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二、民法典中不當得利如何認定
從以下幾個要件認定不當得利1.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
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3.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4.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法律稱為“沒有合法根據”。
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三、惡意不當得利受益人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分析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銷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領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曉的,自知曉之日起,成為惡意受益人。
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惡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還受損者利益,仍不足以彌補受損者損失時,惡意受益人應承擔賠償義務。此項賠償義務為一種特別賠償義務,不以受益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對不當得利返還范圍的解釋,并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后,應當予以收繳。依據該解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范圍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繳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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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不當得利是怎么回事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司法實務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據,具有一重要的實踐價值,不當得利是民法也是不當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標志。在我國大多數學者主張四個要件說,少數學者主張三個要件說。所謂三件說是不當得利須一受有一利益,致他方受到損失,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四件說是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損失,受有利益與受損害之間須有因果聯系;無法律上的原因。 筆者認為,四要件要細化,易于撐握與控制,能更好地調整不當得利的內部關系,并使不當得利獲得嚴格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止泛化與濫用的作用。(一)一方獲得利益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于利益的范圍,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情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該減少而并沒有減少所獲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費用等。如果不具備獲得不當利益的構成要件,如一方當事僅使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害,但自已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則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二)他方利益受損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拾得乙拋棄的沙發,所謂損失不只是減少他人既存之財產,他人可獲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給乙,乙沒有授權而轉租給其他人,造成房東甲的損失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是否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史尚寬先生認為,雖然受有利益,而來致他人受到損害的,不構成不當得利。德國民法典第812條第一款規定“無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給付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負擔費用而取得利益的人,對他人負有返還義務。”這條也說明了必須要有一方受到損失。我國民法則以“造成他人損失的”表達此意。五、民法典法人終止有什么原因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1、法人解散;
依法被撤銷是法人的強制解散,這里的解散應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設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規定的法人存續期限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發生。
2、法人被宣告破產;
當企業法人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經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門或債權人等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核實情況后宣告其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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