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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的訴訟主體問題?

法律咨詢網2023-06-27 18:05:00建設工程糾紛1851
如何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的訴訟主體問題?

一、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糾紛如何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體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現在為您免費回答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主體有哪些這個問題。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確定該類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并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3、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5、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6、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聯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應列為共同的原被告。
  

7、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并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沒有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
  

9、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掛靠建筑企業名義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0、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11、發包人經審查被批準用地,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1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準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13、對承包人超越建筑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可上浮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并驗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處理,并以合同約定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筑資質等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4、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責令承包人補辦有關手續,并由有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而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15、對應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后,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為由, 認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6、建設工程合同中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包工程的條款應確認無效,對承包人已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建的工程,發包人應支付該款相應的利息。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帶資條款應認定有效。
  

17、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屬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并由國家對工程款結算依法進行管理的除外。
  

18、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的內部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為承包人對其行為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并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筑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

二、建設分包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建設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

1、工期為工程開工至竣工的期間。
工程開工,分為計劃開工日期(指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指工程符合開工條件,承包人提請開工報告,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或開工令載明的開工日期。由于符合開工條件主要指發包人已獲得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故,實際開工日期通常會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約定的承包范圍由施工圖紙所載明的工程已經完工,竣工也有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的區別,合同計劃開工日期順延,計劃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或施工合同約定有形象進度節點工期的,發包人主張節點工期延遲,訴訟時效為當事人提出工期順延或工期遲延簽證申請后二年,如工期爭議涉及工程質量缺陷的,訴訟時效為質量缺陷鑒定出具意見后二年。

3、工程竣工后,發包人主張承包人逾期竣工,訴訟時效為工程實際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張有除斥期間的,除斥期限屆滿喪失時效。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的法律知識。遇到此類問題,請你認真閱讀以上。希望以上為你提供的答案能夠解決你的問題。

三、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法院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

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并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做出的審計報告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審理案件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據以定案的事實根據,是指經依法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根據《建筑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的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且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該法及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未對“質量缺陷”作出進一步的解釋或規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參照該條規定,只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定標準以及合同目的,則可以認定存在質量缺陷。根據《建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對建筑工程質量負責的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由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當事人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僅屬訴訟證據,對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縫、滲漏等客觀事實,并且該客觀事實確系建筑施工所致,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除有特別約定外,房屋出賣人應當保證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買受人因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向出賣人主張修復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六十條
[2]《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
[1]《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
[1]《建筑法》 第五十二條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條
[2]《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四、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法的主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 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這就是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

五、建筑工程合同仲裁糾紛怎么訴訟合同糾紛仲裁訴訟

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分別有什么特點,如何使用這兩種方式維權呢?律師提示仲裁與訴訟有什么區別?

1、用仲裁解決爭議必須先有書面約定。在合同糾紛中雙方若要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一般是在雙方事先簽訂的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中明確選擇仲裁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另外,雙方不但要約定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爭議,而且必須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如果約定不明確,事后也無法協商一致,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受理。仲裁是一局裁決,經過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審理后只要做出裁決,立即生效,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點和訴訟相比比較快捷。但仲裁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而且費用比較高,尤其是對普通的交易者之間的交易,交易額往往比較小,仲裁的成本相對就更高了。一個在法院審理只要幾百元訴訟費的案件,到仲裁可能就要近萬元受理費和處理費。所以,我認為如果合同標的本身并不大,發生爭議不必選擇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當然,這里說的仲裁,和我們平時說的勞動仲裁完全是兩回事。

2、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最常見的方式。如果沒有約定仲裁或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那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經過審理后對雙方的是非對錯做出相應判決。起訴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順利立案,一般合同糾紛,雙方可以選擇和雙方或合同有關的一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如果有有效的約定管轄條款,可以按雙方的約定辦。如果沒有約定管轄,一般應該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關于這個問題后面會單獨介紹。法院實施兩審終審制,一審法院審理后的判決不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如果雙方均未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一方或雙方上訴的,經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或改判的二審判決作出即生效。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如何約定法院管轄?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不同的合同如何確定管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確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補償貿易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糾紛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保險合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票據糾紛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運輸合同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管是通過仲裁的方式還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當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的裁決或判決后,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主動履行裁決或判決,另一方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就是我們講的法律強制力。雖然說仲裁或訴訟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但這也是解決爭議的終極辦法。如果其它方法都無法解決問題,您必須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可能超過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兩年。經常有很多人覺得采取這些措施解決問題傷面子又費時間,不愿意采用,結果經長時間反復交涉總沒有作用,還超過了訴訟時效,想維權卻失去了機會。所以,律師提示您,發生爭議當然要先積極地通過非訴訟的方式去尋求解決辦法,但一旦了解到對方并無誠意,那就應該及時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4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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