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糾紛,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一、哪些房產糾紛,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凡以房產為標的買房、租賃、典當、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間、使用、轉讓、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二、哪些房產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呀
一、凡以房產為標的買房、租賃、典當、建筑承包、確權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因單位內部分配公房使用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受配人分得新房又無理占住舊房或非受配人以單位分配不合理為由而強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單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三、房屋委托經營糾紛去哪起訴法院起訴房屋糾紛
1、就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四、產生了房產糾紛怎么起訴,有沒有法律依據
產生了房產糾紛可以通過搜集證據材料,然后到當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的方式來起訴。實際上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同時也是需要根據的被告的人數提供相關的副本,也可以按照法律章的規定提出口頭起訴。
五、房屋設施糾紛去哪起訴法院起訴房屋糾紛
1、就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六、房屋夫妻糾紛去哪起訴法院起訴房屋糾紛
1、就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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