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條件包括哪些?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條件包括哪些,有哪些法律規定
1、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
2、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
3、反訴同本訴必須屬于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4、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于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系,才能提起反訴。
二、提起公訴的條件有什么以及提起公訴要滿足哪些條件
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具體說來,公訴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已經構成犯罪。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141條
三、提起行政訴訟后能否再復議,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是不能再復議的。行政訴訟是對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程序,一般是行政復議在前,行政訴訟在后,而不能倒過來。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裁決不服的,可以通過上訴、申訴等方式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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