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程序及法律規定
一、如何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程序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辦理取保候審,大概需要以下程序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申請取保候審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后應當在七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取保候審的執行,執行取保候審的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者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循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二、如何取保候審中交納保證金,有沒有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取保候審中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在刑事訴訟的取保候審中,關于保證金的數額,最低為1000元,且不能與保證人同時使用;保證金應以人民幣現金的形式交納。關于保證金的收取、沒收機關、退還、管理,均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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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有效取證
一、首先收集到的證據的來源必須是合法合規的,其次收集到的證據要能夠證明犯罪事實。調查取證的原則
1、圍繞委托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2、客觀、及時原則;
3、合法、細致原則。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四、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包括提出保證人的方式,和交納保證金的方式兩種。但作為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是
1、與案件無牽連;
2、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
3、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4、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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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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