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法定解除的情形和規定是什么
一、有哪些情形合同可以法定解除,規定是什么
下列情形合同可以法定解除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協商一致解除;
2、具備約定的解除事由;
3、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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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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