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和被安置人是否相同?
一、被拆遷人和被安置人是否是一樣的
1、被拆遷人實際上就是被安置人,拆遷安置的對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2、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實際使用人。
3、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二、城中村拆遷后被拆遷人怎樣安置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拆遷時,被拆遷人怎樣安置由被拆遷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協商確定,一般是給予一定的安置費。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三、被拆遷人應當清楚的事情,鄰居的補償安置結果你有權知道。
【事實概要棚戶區改造緣何補償待遇不同?】甲是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居民,其位于海陵區海陵南路的房屋因泰海征決〔2016〕5號《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關于車輛廠周邊地塊棚戶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被納入車輛廠周邊地塊棚戶區改造項目工程的征收范圍。棚戶區改造本是中央為了改善居民生活條件而實施的項目,甲在知道動遷消息后便同家里人商量一定要積極配合動遷。然而,具體負責該戶動遷的人員未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甲家的補償。而周邊鄰居們的補償結果也是各有千秋,似乎存在“同房不同補”的情形。困惑的甲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征收維權律師楊念平和黃艷依法維護合法權益。【辦案經過一波三折的信息公開申請】鑒于同處于一個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被征收人受到不同的補償安置待遇,兩位承辦律師決定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公開8戶不同尋常的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結果。2016年8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告知書》,告知甲提供相應證明材料,證明甲所需的上述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并作出合理說明。黃律師根據該告知書的要求,擬好補正說明后由甲提交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然而,這份信息公開申請此后就沒有下文了。2016年9月,黃律師指導甲向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5日內履行答復職責。2017年3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了8份信息公開答復,以甲不是申請公開的8處房屋的被征收人為由不予公開。不服該處置結果的甲再次委托黃律師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起行政復議。后,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第二輪正義之判——撤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作的答復,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答復。2017年5月,甲收到了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新制作的答復書,被告知申請事項涉及第三方權益,因第三人不同意公開,遂不予公開。2017年6月,黃律師再次指導甲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援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十六條、住建部《關于推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房【
2012】84號)第一款第七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主張甲申請的信息公開屬于政府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屬于法定公開范圍,故不適用保密條款,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作答復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重做。2017年8月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了第三輪復議決定,完全采納復議申請意見,決定撤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不公開答復,并要求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后7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至此,區住建局依法再無拒絕公開的正當理由,歷經3輪申請、復議,甲的征收維權之路終于收獲了第一役的勝利。根據《條例》第34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住建部的《實施意見》更是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公布下列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
(一)房屋征收補償法規政策;
(二)房屋征收決定;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補助、獎勵政策和標準;
(五)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結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戶補償情況。據此,被征收人想要知道自己的街坊、鄰居究竟獲得了多少征收補償,是完全合理、正當的要求。且上述信息均屬于政府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信息,而非必須被征收人提出申請才能被動公開。而一起案件的信息公開階段工作竟如此艱難,足可見在該領域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以及被征收人在走上維權之路時所應做好的心理準備。
被拆遷人應當清楚的事情,鄰居的補償安置結果你有權知道。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九條
[1]《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十六條
[1]《條例》 第34條
四、有哪些情況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有恢復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育、人民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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