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因民法典規定導致損害的民事責任誰承?
一、民法典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一、緊急避險,是指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另一法益以保護較大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行為。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意外事件要承擔侵權責任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如果是不可抗力等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一般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三、侵權責任糾紛包括交通事故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侵權責任糾紛是包括交通事故糾紛的。因為交通事故通常對受害人的財產權以及人身權益具有侵害的情形。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四、侵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侵權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為締約而進行接觸磋商的當事人之間,雙方在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活動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關系。而侵權責任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侵權人與受害人只有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
五、公司出現安全事故的股東要如何承擔責任
公司出現安全事故的,股東一般是不需要對此承擔責任的,不過如果股東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的,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責任如果構成了犯罪的,則作為主要責任人的股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構成犯罪的,則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至于刑事責任為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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