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應該怎樣確定
一、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應該怎樣確定
1、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確定;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按照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因承包人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確定;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實際進場時間確定。
2、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二、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怎樣確定
1、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確定;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按照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因承包人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確定;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實際進場時間確定。
2、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三、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應當怎樣確定
1、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確定,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按照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因承包人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確定;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實際進場時間確定。
2、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四、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該怎樣確定
1、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確定;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按照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因承包人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確定;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實際進場時間確定。
2、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五、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是怎樣認定
1、開工日期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為準。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施工的,以承包人實際進場時間為開工日期。
2、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
六、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該當如怎樣確定
1、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日期確定;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按照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因承包人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按照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確定;經發包人同意提前進場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實際進場時間確定。
2、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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