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施工工程材料剩余索賠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一、違反施工工程材料剩余怎樣索賠,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違反施工工程材料剩余怎樣索賠?可以協商索賠或者是起訴索賠。施工單位違反合同的約定工程材料剩余的,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協商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578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二、如何進行工程索賠?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5、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約定,向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后,應當落實專人,督促、核實施工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建筑工人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款。所以如果雙方在最開始簽訂的施工工程合同中有材料剩余的賠償方式就按照合同中來確定,但如果沒有最好就是由雙方協商,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違反了合約導致的材料剩余,那么是需要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如果雙方通過協商對方依然不肯賠償,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違反施工工程材料剩余怎樣索賠?
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的交納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的交納主要包括交納方式、數額及接收,鑒于現在法律對此并明確,而該對當事人雙方至關重大,確有探討的必要。首先履約保證金既然屬于金錢質的一種,當然具有實踐性之法律特點,即不交付就不生效。建設單位往往中標書中會載明,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書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在符合中標的情況下,將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因此,只要施工單位參與了招投標,就實際事先交納了履約保證金。在實踐而言,不存在投標單位不實際交付履約保證金的可能性,因為若不根據中標書簽訂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約保證金,中標單位就是違反招投標規定,會被沒收中標保證金。那種認為建設單位直接將中標保證金變更為履約保證金是侵犯了施工單位的利益的說法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當然,履約保證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標人的認可),但由此產生了與第三方的法律關系。履約保證金的數額,廠商得標訂約時,應提供履約保證金,以不低于決標價百分之十為原則。但沒有上限,明顯與施工單位不利。鑒于履約保證金是為支付違約金所作的擔保,因此,參照違約金標準比較合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結合實際,履約保證金約定在合同總標的的10%-
30%為合理區間,具體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同樣,如果履約保證金扣減或沒收過高或過低的,也可以酌情調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對履約保證金是這樣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少,保證金數額大,承包人認為全部罰沒過高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并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履約保證金應交付給建設單位,轉移占有,且應設立履約保證金帳戶,不得與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這主要是基于履約保證金金錢質的特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扣除的情形,必須由雙方簽署書面履約保證金扣減協議或由建設方向施工方書面通知扣除理由、數額與時間。這樣操作的好處在于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對該履約保證金主張權利時,理清其性質與數額,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次成都合同糾紛律師整理帶給大家的有關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的交納的,希望對您了解相關知識有所幫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577條
[2]《民法典》 第578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二、建設工程合同違約能賠多少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給第三者的情況有什么
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那么建設工程施工發包人,應負責賠償給第三者的情況有什么?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轉包、違法分包無效后,還可以主張工程款嗎
需要看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1、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風險提示追討工程欠款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要重視建設工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引入風險意識。
三、要遵循人性化服務,工程欠款催繳工作要循序漸進。
四、要抓住案件重點,在法庭上用事實說話。
五、無施工許可證,工程已開始施工,監理有責任嗎?如何處罰
如果建設單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監理單位是不能直接向建設單位下達監理通知單的,只能發監理工作聯系單,因為監理通知單屬于具有指令性的文件,而監理單位不具有向建設單位下達指令的權力。但是可以向施工單位下達監理通知單,向建設單位抄報一份。1、、事由按照《建筑法》第七條之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而本工程屬于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至今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屬于違法行為。
2、要求要求你部在接到本監理通知單后立即停止施工,待建設單位辦理并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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