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和反駁有什么區別?
一、反訴和反駁有什么區別
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御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御。1、性質不同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2、前提不同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3、目的不同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4、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并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并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于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并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二、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規定的反訴的條件是什么?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反訴與反駁的區別是什么
1、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可抗力一般表現為災難性事件,如臺風、地震等。而情勢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基礎動搖,即當事人締約之際期待和重視的事實消除或并未出現,如價格暴漲暴跌等。
2、兩者的適用程序不同。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變更和解除合同時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各國法律都規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并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則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變更、解除權,可以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或變更合同。但在情勢變更的情形下,當事人要援用情勢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則該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3、兩者之間不存在對應的關系。在相互關系上,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之間并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也就是說,不可抗力的發生并不必然導致情勢變更,如果不可抗力并沒有導致使合同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而引起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就沒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可能。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不僅局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兩者的功能不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事由,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中均可適用,一旦出現了不可抗力,則產生債務人依法被免于承擔民事責任,也可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而情勢變更原則屬于合同履行的原則,其功能在于指導合同正常履行。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情勢變更的出現仍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
5、兩者的后果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能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但是兩者產生的后果存在明顯的差異。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無論是全部不能或一部分不能,也無論是一時不能或永久不能,都必須是該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而適用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情形,則并不要求合同履行不能,而此時合同仍然能夠履行,只不過履行代價過于高昂,且強行履行將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嚴重的利益不平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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