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在試用期辭退工資結算合理嗎
一、員工要求試用期內辭退工資結算是合理的嗎
員工試用期內被辭退要求工資結算是合理的,如果是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的相應的規定辭退員工的,還需要向員工進行支付賠償;如果是單位正常情況下的辭退,只需要按照工資的制度以及工作日進行計算和支付即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39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工資結算辦法
辭職的時候就可以領到。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三、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合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四、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合法嗎
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合法,但是應當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前提。
試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后,為增加相互了解,為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而設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合同期的長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五、試用期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要結算工資嗎
1、試用期員工離職也是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可以要求勞動者回公司辦理離職之后再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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