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代通知金是多少
一、試用期內員工代通知金是多少
試用期內員工代通知金為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二、試用期代通知金的標準是什么
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人單位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所以給出了這樣的標準。
三、員工試用期有代通知金么?
這個要看具體的情況而論,首先如果說試用期間,勞動者沒有違反公司的規定,一起都是按照公司規定的來實施行為,那么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是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如果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辭退的,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四、試用期期間有代通知金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五、試用期員工要求代通知金合法嗎?
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在于員工接觸勞動合同并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補償,但是試用期的員工并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的員工本身就不一定是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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