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同沒有要式合同嗎?規定有哪些
一、合作只有要式合同嗎,規定是什么
合作不是只有要式合同,還有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屬于要式合同。
二、合同法的情形有哪些,怎樣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有下列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預測。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可否預見,因人的認知能力不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各異,預見能力必然有差別。因此,不可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判斷標準。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發生具有客觀必然性。不能避免,指當事人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后,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對于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客觀情況,指獨立于當事人行為之外的客觀情況。一般說來,以下情況被認為屬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水災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發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毀了購貨一方的工廠,使其不再需要訂購的貨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和英美等國都承認自然災害為不可抗力,但法國認為自然災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處理涉外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各國法律的不同規定,
2、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影響到一國以至于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發的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罷工、騷亂,一些國家認為屬于不可抗力。
4、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三、合作合同怎樣定義違約責任,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合作合同對違約責任的定義為違反合作合同約定需要承擔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四、手寫的合作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手寫的合作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效力條件,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2]《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