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如何處理,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一、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系怎樣處理,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系的處理方式自然人的婚姻關系自其被宣告死亡之日自動解除。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現,實際上還活著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二、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系如何去處理
分情況處理。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因為自然人已經被認定為死亡了,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當然解除。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現,法院作出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后,婚姻關系會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沒有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原來的婚姻關系可以自行恢復,仍與原配偶為夫妻關系,不必進行結婚登記;
2、如果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不愿意與當事人恢復婚姻關系的,則不能自行恢復夫妻關系;
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已經再婚,即使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新配偶已經死亡的,也不得因為撤銷死亡宣告而自動恢復原來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
三、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來,夫妻關系如何解決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么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三)即使再婚后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
四、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系怎么解決,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分情況處理。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因為自然人已經被認定為死亡了,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當然解除。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現,法院作出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后,婚姻關系會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沒有再婚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原來的婚姻關系可以自行恢復,仍與原配偶為夫妻關系,不必進行結婚登記;
2、如果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不愿意與當事人恢復婚姻關系的,則不能自行恢復夫妻關系;
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已經再婚,即使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新配偶已經死亡的,也不得因為撤銷死亡宣告而自動恢復原來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
五、一方失蹤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與他人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罪
1、一方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后,因不知道被宣告死亡的事實,又與其他人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罪,對此有較大爭議。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傾向于構成重婚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其以實施的民事行為為準。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以上條文可以得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對被宣告人沒有實質的約束,“其宣告死亡被撤消后,如果其妻子沒有再婚,其婚姻關系自動恢復,”“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人要反還其財產,”也證明了這一點,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失蹤期間不能與失蹤前所為的法律行為相違背,如果違背就應當視為違法,其在失蹤前的婚姻關系是合法存在的,所以,當不知道自己已經被宣告死亡和沒有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與他人結婚的應視為重婚。
另一方面,就《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構成重婚罪的條件來說,
首先,被宣告死亡的一方在主觀上具有重婚的故意。被宣告死亡一方下落不明后,其并不知道被宣告死亡。在此情況下,明知自己與原配偶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故意同第三人結婚的,其在主觀上具有重婚的故意。
其次,在客觀方面具有重婚的行為。從理論上講,民法中設立宣告死亡制度是為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在法律上處于不確定狀態。有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因此,宣告死亡對于相對人來說,其婚姻關系消滅,而對于被宣告死亡人來說,其仍應受到婚姻效力的約束。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仍受婚姻關系約束的一個佐證。只有被宣告死亡之人在返回原居住地后,其配偶已經再婚的情況下,其原婚姻關系才對其失去效力。在此之前被宣告死亡人都要受到婚姻關系的約束。因此,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原來的婚姻關系仍對其有約束力,被宣告死亡的一方另行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構成重婚罪的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