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
一、我國規定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有哪些規定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我國規定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件的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有哪些規定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我國規定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犯罪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有怎樣的規定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我國規定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件的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有怎樣的規定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二)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三)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四)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