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的純度與量刑有關嗎,根據《刑法》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也就是說,即使涉案的毒品含量很低,但是數量達到一定的標準,都構成犯罪或可以處以較重的刑罰。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后毒品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應將其它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規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也就是說,對死刑案件進行毒品純度鑒定,只是以純度折算毒品數量來確定是否應判處死刑,但毒品數量不足以判處死刑的,就應當直接以重量為標準定罪量刑。
12種毒品犯罪案件,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關于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運輸毒品判刑多久,運輸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運輸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運輸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運輸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運輸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非法持有冰毒不足一千克怎么量刑,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毒品犯罪案件證據規則,如何認定販賣毒品罪,從以下幾個要件來認定販賣毒品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即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單位能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卻仍然進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最近毒品犯罪案件,販賣毒品甲卡西酮50克怎么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販毒罪甲卡西酮50克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釋,毒品案件量刑標準有哪些,毒品案件量刑標準有以下這些: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六、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七、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運輸毒品犯罪案件,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是什么,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如下:
運輸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運輸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運輸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運輸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運輸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毒品犯罪案件管轄,容留吸毒立案標準是什么,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構成容留吸毒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毒品的取樣程序,毒品的取樣程序是在完成稱量工作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或聘請人員進行取樣,取樣后對于剩余毒品及包裝物,應妥善進行保管。法律依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毒品的取樣一般應當在稱量工作完成后,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在查獲毒品的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完成。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取樣。在現場或者公安機關辦案場所不具備取樣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對毒品及包裝物進行封裝后,將其送至鑒定機構并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取樣。《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取樣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裝物,應當及時送至公安機關毒品保管場所或者涉案財物管理場所進行妥善保管。對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毒品,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裁定(含死刑復核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方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