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新規,如何制作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新規,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怎樣做?
傷殘鑒定一般要等傷者治療終結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后三到六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梢詥畏轿?,可以協商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委托,建議到法院階段由法院指定機構做,以免到時候直接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會涉及到重新鑒定的問題。鑒定需要準備的材料,一般為事故認定書,首診及復查病歷,影像片及報告單,有住院的還需要住院病歷,含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等?!兜缆方煌ㄊ鹿食绦蛞幎ā返谒氖艞l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二、傷殘鑒定時間表,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交通事故
您好,關于“傷殘鑒定時間表,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交通事故”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民訴法規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申請交警部門或者法院委托鑒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四、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何處理,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何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申請交警部門或者法院委托鑒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五、交通事故后傷殘鑒定是怎么樣的程序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六、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什么時間做,怎樣進行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傷殘鑒定一般要等傷者治療終結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后三到六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可以單方委托,可以協商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委托,建議到法院階段由法院指定機構做,以免到時候直接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會涉及到重新鑒定的問題。鑒定需要準備的材料,一般為事故認定書,首診及復查病歷,影像片及報告單,有住院的還需要住院病歷,含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等。《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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