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別人的海報是否算侵權
一、模仿別人的海報是否算侵權
1、模仿海報的外觀設計與已申請專利的海報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算侵權,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不算侵權。二者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相同,應認定為外觀設計相同;主要設計部分相同次要部分不相同,應認定為外觀設計相近似,相似度在70%以上算侵權。
2、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3、法律依據《專利法》
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三十一條
[1]《專利法》 第六十四條
二、海報模仿是侵權嗎
模仿海報的外觀設計與已申請專利的海報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算侵權,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不算侵權。二者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相同,應認定為外觀設計相同;主要設計部分相同次要部分不相同,應認定為外觀設計相近似,相似度在70%以上算侵權。
三、模仿算不算抄襲,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模仿不算抄襲。抄襲與模仿的界限并不明確,需結合具體實際情況認定。在整體上無差異,應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認定兩者近似。模仿可以借鑒設計思路,不能全盤照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四、侵權時效的起算有什么規定
1.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 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2.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債務人到履行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侵權事實,而且債權人依據債的應當知道這一侵害事實,故自此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
3.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 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 時,才產生請求權。
4.以不作為為義務的債,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因為不實施相應行為是債務人的義務,則侵權事實自債務人實施相應行為之時構成。債權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即能行使請求權。
五、侵權可以仲裁嗎,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如果因侵權而產生財產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一般不可以仲裁。我國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六、偽造合同復印件是否算是違法
1、偽造合同復印件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存在嚴重情節的,可能會涉嫌合同詐騙罪,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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