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發生前放棄繼承人權利有效嗎?該如何規定
一、繼承發生前的放棄繼承權有效嗎,該如何規定的
繼承發生前的放棄繼承權是無效的,放棄繼承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后才能放棄繼承,如果在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權一般是無效的,并且一般情況下放棄繼承之后是不能反悔的,是否恢復繼承權根據法院決定。
二、放棄繼承權,還能產生代位繼承嗎、放棄繼承權后,還能恢復繼承權嗎
放棄繼承權的,不能代位繼承。放棄繼承權后一般不能恢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三、自愿放棄繼承權有效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公民可以自愿放棄繼承權,需要寫書面的放棄文件,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放棄繼承權之后不再繼承遺產,也不參與遺產的分配,放棄繼承權屬于單方面的法律行為。
四、法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法定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但繼承人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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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五、放棄繼承后悔了可以恢復繼承權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后悔放棄繼承權了,是可以恢復的,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需要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在遺產處理之后提出的,是不能恢復繼承權的,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繼承人可以自愿放棄繼承權,但要作出書面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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