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年后,夫妻共同財產能否分割?
一、離婚后一年,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嗎
如果離婚后法律有漏分財產或者離婚時沒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則離婚后一年仍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如果是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反悔的,則在離婚后一年內也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超過一年的,則不能再要求分割了。
如果是離婚后發現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則離婚后一年仍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二、離婚糾紛代理詞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以委托律師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是可以委托律師來執行的。如果離婚的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問題沒有達成協商一致意見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去解決。在庭審的過程中需要就離婚糾紛提交一份代理詞,這份代理詞可以委托專業的辯護律師來進行。
三、民法典離婚時可以分割的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被繼承人或者贈與人確定財產為一人所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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