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時,股東必須如實出資嗎?
一、公司設立時股東如實出資是怎么規定的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二、我想請教一下股東出資不實股東權利受什么限制
股東出資不足,部分股東權利會受到限制,比如要求分紅、要求認定新購等。公司對股東權利進行限制的辦法是
一、公司章程明確規定;
二、股東會決議作出限制股東權利的相關決議。
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開始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職工通過職工持股會對公司出資,能否直接確認為公司的股東
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即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其是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并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股東責任。職工持股會與職工之間是代持股的關系,職工個人是實際出資人,持股會是名義股東。但是由于職工與公司之間不具有直接出資關系,由職工持股會代表職工作為投資主體行使股東權利。股東僅是職工持股會的成員,而非公司的股東。因此,職工無權請求確認其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或者向公司請求收回其出資。
風險提示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是我國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出現的特殊產物。職工持股會與實際出資的職工之間是信托合同關系,職工只能通過持股會間接行使權利,職工與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四、如何認定股份公司是實繳制的?
專業分析
是。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三條
五、公司章程中未約定股東出資期限的,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未出資股東出資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公司破產清算時可以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風險提示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股東實繳出資應該如何證明
股東實繳出資的證明1、公司章程,有關股東認繳出資的證據,主要是公司章程。
2、出資證明書,實繳出資的證據主要包括出資證明書。
3、股東名冊。
4、工商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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