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具體劃分
一、離婚時,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什么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時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如下規定,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二、離婚時如何確定個人財產,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離婚時可以結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確定個人財產,具體來說,對于個人婚前獲得的財產、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婚后獲得的明確注明受贈人的財產贈與等,都屬于個人財產。
三、離婚后的財產算個人財產嗎
離婚后獲得的財產是算個人財產的。
根據法律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夫妻存續期間結束,夫妻相互間的法律關系也終止。因此,離婚后獲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女方財產,離婚了男方會分割女方的婚前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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