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手續——法律依據
一、辭退員工辦理什么手續,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相應辦以下手續
1、提前通知(過失性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無過失性辭退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將事由工資工會,屬于違法辭退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
2、工作交接(按勞動合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無過失性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3、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為出具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結算工資待遇(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也可以約定在下次工資支付日期與其他勞動者工資一起支付);
5、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未在新用人單位就業的,轉移至當勞動者戶口所在地檔案局和人社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二、試用期間公司可以辭退人員嗎,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嗎
你好,想知道試用期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請先了解下面的1、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三、員工辭退需要工會做什么,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員工辭退實際上不需要工會做些什么。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建立工會的情況下是可以不通知工會的,但是如果說存在著辭退勞動者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是需要通知工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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