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與雇主不簽訂合同,找律師有用嗎?
一、臨時工不簽合同找律師有用嗎臨時工簽合同嗎
臨時工簽合同嗎,具體介紹以下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那么臨時工是否能像正式勞工那樣簽訂勞動合同呢?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二、公司臨時用工合同能否合法
我來說一下公司臨時用工合同是否合法吧屬于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但不是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關系而建立的雇用關系,則屬勞務(雇用)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兩種關系的不同在于
勞動關系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相當普遍,但只要雙方實際履行了上述權利和義務,即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僅僅是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系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2.從用工雙方的關系上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3.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4.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
三、臨時用工合同合法嗎
臨時用工協議一般都是合法的。感覺我規定法律規定來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四、臨時工要不要簽合同,不簽合同對自己有什么影響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今后用以處理辭退糾紛的重要依據,必須認真對待。有些企業以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更好的保護企業方的利益,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
2、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所以不是臨時工要不要簽合同,而為了保護企業以及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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