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離職保密協議,保護員工隱私
一、離職協議保密嗎,離職保密協議簽訂
對于離職保密協議有沒有這個要根據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辭職后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
保密協議中的條款,在法律上屬競業禁止條款,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由于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于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于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實用性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成為商業秘密須具備三個要件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是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到的;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對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貨源情報、營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客戶名單、產品配方、設計構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為商業秘密。
其次,《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員工在職和離職后傳播、泄漏單位商業秘密。在做出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后,按約保守商業秘密就成為勞動者的義務,違約就要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三、簽訂保密協議后可以隨意辭職么
簽訂保密協議后不可以隨意辭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根據保密協議的約定,進行辦理。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四、離職后無保密費,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但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
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五、辭職保密協議有無限期
并不是。公司應差別承諾,對商業秘密的信息保密限期應是任職期及辭職后無期限期內;針對一般的信息保密信息宜承諾2年或3年信息保密限期。
職工在辭職以后,若私自公布或應用,則組成侵權行為,比較嚴重的組成侵害商業秘密罪。而針對一般的信息保密信息,辭職以后,職工一般不辜負有信息保密責任。許多公司一般承諾信息保密限期為任職期及辭職后2至3年。
六、個人辭職后公司能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個人辭職后公司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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