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時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時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么
勞動者在試用期時是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即使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并且此時簽訂的應該是勞動合同,而不是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二、勞動者具有哪些行為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者如果存在哪些情節的,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怎么處理勞動合同要包含什么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五、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有哪些情形的時候,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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