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嗎
一、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嗎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1、《公司法》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權的行使】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2、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的兼職禁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4、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
[2]《公司法》 第六十七條
[3]《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4]《公司法》 第六十六條
[5]《公司法》 第六十八條
[6]《公司法》 第四十九條
[7]《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
[8]《公司法》 第七十條
[9]《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二、全資子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可以嗎
全資子公司可以不設置董事會。全資子公司就是所說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可以不設股東會,也可以不設置董事會,完全由股東一人決策。如果子公司的股東是母公司,那么就由母公司決策。
《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五十條
三、國有獨資公司有法人股東嗎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數量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同時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表現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國家。這是《公司法》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四、公司法不設股東會可不可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可以不設股東會。其他種類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并對它負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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