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有區別嗎
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有區別嗎
聘用合同在許多時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無區別,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協議和合同。但兩者在使用使用中,因為人為的認識不同,或者顯尊貴,顯專業,區分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和一般企業公司或者在單位的位置高低等,會用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中性詞語的稱謂。比如聘任教授,聘任總裁、聘任總經理、聘任法律顧問、聘任律師、聘任總經理,聘任名譽顧問聘任等,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但實質上,仍是勞動合同,仍是勞動關系,只是比一般勞動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勞動者更有主動權。但在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聘任合同多是為了區分有編制的公務員和沒編制的公務員,兩者的適用法律關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時聘任合同不是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編的與臨時的。此時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與勞動合同,意義和差別完全一樣。
二、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有什么區別,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有
聘用合同在許多時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無區別,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協議和合同。但兩者在使用使用中,因為人為的認識不同,或者顯尊貴,顯專業,區分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和一般企業公司或者在單位的位置高低等,會用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中性詞語的稱謂。比如聘任教授,聘任總裁、聘任總經理、聘任法律顧問、聘任律師、聘任總經理,聘任名譽顧問聘任等,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但實質上,仍是勞動合同,仍是勞動關系,只是比一般勞動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勞動者更有主動權。但在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聘任合同多是為了區分有編制的公務員和沒編制的公務員,兩者的適用法律關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時聘任合同不是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編的與臨時的。此時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與勞動合同,意義和差別完全一樣。
三、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定情形不同,而且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都由法律規定,不容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無效。
2、勞動者、用人單位的主觀方面不同,勞動合同解除的,不僅需具備法定事由,而且需由勞動者、用人單位單方或雙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兩者缺一不可。而勞動合同終止則只要出現法定事實,勞動合同則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不需要一方或雙方作出意思表示。
3、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律程序不同。通俗講,排除個別原因(死亡、破產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沒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四、什么是承包勞動合同,承包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你好,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如下與讓很多人都分不清,甚至有人覺得這二者就是說的同一個東西。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是有很大區別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五、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的區別???”的解答如下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六、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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