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職工享有哪些待遇,如何確定工傷職工工資
一、停工留薪期職工享有哪些待遇,如何確定工傷職工工資
一、停工留薪期職工享有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工資福利待遇的認定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工資福利待遇”應當是工資總額加福利。審判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其一,關于工資的認定問題,如果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按工傷前12個月所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也就是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一般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其二,關于福利的認定問題,福利不屬于工資范圍如,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還包括 住房公積金、午餐補貼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等。
二、如何確定工傷職工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繳費工資,是指可以納入繳納社會保險費范圍的工資性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費工資就是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內發放的工資。
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不一致時,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結算工傷待遇應以實際工資為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假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那么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實際工資一致。但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不如實申報工資總額,而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本人工資項目中的基本工資部分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導致繳費工資和職工的實際工資不一,對此,對于因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差額所致工傷待遇差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可見,工資總額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一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一條
二、停工留薪期未停工,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1.勞動者工傷停工期間的,可以獲得勞動報酬,對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停工留薪而沒有停工的,沒有相關規定。故停工留薪期未停工如何享受工傷待遇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具體分析。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待遇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待遇的相關規定是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怎么確定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五、統一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規定
1、統一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在此期間,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需要按月支付給職工;以及停工留薪期一般以十二個月為限;但情況特殊的,可至多延長十二個月。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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