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解讀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怎樣理解,
1、如果該員工1年零8個月未簽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只需支付其4個月工資。因為未簽勞動合同最多只需要支付員工11個月的雙薪,而且該雙薪的訴求有1年的訴訟時效,該訴訟時效從該員工入職一年后開始起算,其中7個月的雙薪已過訴訟時效。
2、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需要補簽。如果員工不愿意補簽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但需要依工齡按一年補一個月標準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是什么的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
2.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簽;對拒不補簽的,勞動部門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可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三、山東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什么
1、相關信息可以上網站上了解。《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是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四、《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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