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后撫養權能否重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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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歲后撫養權是否可以進行重新判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十歲后符合法定條件的能重新判。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有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
二、你好,問一下兩歲以下的孩子撫養權怎么判定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三、十歲以上變更撫養權怎么辦,法律上如何認定
十歲以上變更撫養權的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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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四、有撫養權后可以改姓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有撫養權后可以改姓,但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引起糾紛的,應當恢復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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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五、法院判決后,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嗎?
不給撫養費怎么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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