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后,孩子被判給女方撫養費,對方拒付,女方起訴,結果如何?
一、孩子判給女方了,對方不給撫養費,女方起訴,結果會是什么呢
1、離婚后一方不給撫養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倘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不承擔撫養費。
2、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二、法院把孩子判給我了,對方不給該怎么辦
1、針對離婚孩子判給女方,男方拒不執行的情況,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的過程中,男方依然是拒不把孩子還給女方的情況下,法院就會對男方處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給男方施加壓力使得男方把孩子還給女方。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也應負協助執行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法院除了會采取上述的對執行人處以司法拘留的做法外,法官也會向被執行的男方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若被申請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可以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三、孩子判給我對方不給
離婚后一方不付撫養費,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四、孩子判給誰,孩子判給誰,孩子離婚后誰是法定代理人
您好,離婚孩子判給誰主要依據 一、符合什么條件更容易得到撫養權 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1、收入狀況;
2、居住條件;
3、工作性質;
4、工作環境;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養;
7、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二、子女撫養權歸誰如何確定
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無時不再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盡力將自身具備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等。
2、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兩方面一是看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看雙方的家庭成員。如果您有充分的經濟實力,為孩子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您爭取孩子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如果您的家庭里,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為您照顧孩子,這也是您需要向法庭說明的。像這種情況,您可以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自己經營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戶口本或身份證,或讓您父母出庭等。
3、孩子的意見 如果您的孩子已滿10周歲,您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另一方,您就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像這會情況家長都不希望去法院那種場合,有的就要求孩子寫個書面的意見,這種情形一般對方會提出異議,認為孩子是被脅迫的;所以大部分就是主審法官單獨和孩子談談,做成筆錄入卷。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孩子的意見對于決定孩子的撫養權是很重要的,但為了從于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給孩子講清利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千萬不要為了自己的私念而影響孩子的成長。 此外,還可以提供對對方不利的證據,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如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等等。【法律條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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