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稅務處理的流程
一、公司分立,稅務處理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稅務處理方法有這幾種 企業根據經營戰略或經營管理的需要,可能需要進行適當的改組行為,包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對外投資等等。 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其中,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為新設分立(也稱解散分立);原企業存續,而其中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為派生分立(也稱存續分立)。企業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分立,均不需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和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企業繼承。總之,原企業從本質上并沒有消失,只是換了一種法律形式持續著企業的經營活動。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現將公司分立業務的會計及稅務處理說明如下 一、會計及所得稅處理 分立公司從被分立企業中派生出來,在工商登記時是按新設公司處理的(但稅法不作為新設公司處理),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公允價(評估價)入賬。但在計算所得稅時如果符合特殊重組(免稅改組)的條件,應以原歷史成本為原則確定計稅基礎。企業按照賬面原價計提折舊,按照計稅基礎計算稅法折舊,每一納稅年度會計折舊大于稅法折舊的金額應當作納稅調增處理。 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新股的計稅成本,應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將來轉讓或清算股權時,按照計稅成本扣除。 二、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處理 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是指提供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二條及第二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其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如前所述,公司分立是資產、負債、股權、勞動力等要素的同時轉移(是非“轉讓”),其涉及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轉移,不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征稅范圍,也不屬于《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權屬轉移是個大概念,不適用合并、分立的情形。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中規定,一家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的房地產轉移到合并方,免征土地增值稅(確切地說,應當是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
2021〕160號)規定,原中國建設銀行實施重組分立改革設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行股份)及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銀投資),重組分立過程中,原中國建設銀行無償劃轉給建銀投資的貨物、不動產,不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另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為財保、人保,以及郵電局分立為郵政、電信等分立改組業務均未征收土地增值稅。其原因是公司分立涉及的不動產轉移,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三、契稅處理 (財稅〔
2021〕17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四、印花稅處理 分立后的兩家公司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與原被分立企業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相比,新增金額由新設企業貼花,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五。
二、稅務關于設立分公司有何規定,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稅務關于設立分公司有以下規定我國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第15條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引用法規
[1]《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15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
三、成立分公司的人數有什么要求,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成立分公司的人數要求為2至50人。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四、法律上允許分公司獨立報稅嗎,有何規定
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個管轄權的,分公司不需要單獨報稅,由總公司統一報稅;如果不在同一地區,那么按照屬地原則,分公司要單獨在其所在地進行報稅。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14條
五、分公司可以進行獨立報稅嗎,有何規定
如果總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個管轄權的,分公司不需要單獨報稅,由總公司統一報稅;如果不在同一地區,那么按照屬地原則,分公司要單獨在其所在地進行報稅。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14條
六、分公司如何繳稅,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要看分公司是否屬于獨立核算,如果分公司不獨立核算,財務并入總公司統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可由總公司確定。
2、分公司與總公司經營的業務相同,分公司實行報帳制度,在所屬地辦理相關證照。經總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分公司實行增值稅預征,然后由總公司統一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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