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夫離婚六年,離婚協議書上寫著所有債務前夫還,但銀行的錢我有義務還嗎?
一、跟前夫離婚六年,離婚協議書寫著所有債務前夫還,欠銀行的錢我有義務還嗎
1、跟前夫離婚六年,離婚協議書寫著所有債務前夫還,欠銀行的錢仍然有義務還。因為離婚夫妻雙方約定的債務償還對債權人是無效的。如果債權人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只要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就應當共同償還。當然,如果妻子償還了該筆債務,可以依據離婚時的協議,向丈夫追償。
2、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應當支持。
二、離婚后該替前夫還債嗎,有沒有規定?
夫妻倆簽協議離婚,妻子不需要替前夫還債,解除婚姻關系以后,雙方是單獨的個體,不需要承擔對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如果是在結婚之前所付的共同債務,離婚之后需要償還。
三、結婚前用夫妻名義貸款,離婚后雙方要一起還款嗎
1.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以原所有權人為房產產權人,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進行平均分割,未取得產權的一方有權要求相應的價值。
2.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婚前有銀行貸款,離婚后一方愿意承擔,另一方還要還嗎
【法律意見】
法律規定一方離婚證丟失,雙方可以憑對方另一本結婚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示身份證,戶口本,申請辦理離婚證。
如雙方結婚證丟失,可有雙方出示書面情況說明,在婚姻登記機關查檔審核無誤之后,可以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