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和法律依據
一、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是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當事人就債權轉讓達成一致意見;
2、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3、債權轉讓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4、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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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二、債務轉讓有效條件是什么?
債務轉讓需要具備四個要件1、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
2、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如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債務人親自履行,不得轉讓;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以及不作為義務只能由約定或特定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轉讓給他人。
3、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轉讓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同意。
三、債權債務轉讓有效要件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債權債務轉讓有效的要件是
1、轉讓的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
2、轉讓的債權不屬于不得轉讓的范圍;
3、轉讓人與受讓人需達成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
4、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債務轉讓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
5、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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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四、債務轉讓的生效條件是什么的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五、有哪些可以使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1、轉讓的債權是合法有效的;
2、該債權是法律允許轉讓的;
3、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讓與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六、債務轉讓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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