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被查封,承租人能否解除租賃合同?
一、租賃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可以解除。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出現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等情形的,屬于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租賃的房屋被查封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次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嗎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不能主張解除合同。因為出租人雖然沒有同意,但屬于默認承租人將房屋租賃給次承租人。而次承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既然有效,就不能隨意解除。
三、什么時候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下列情況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租賃物存在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的;租賃物違法違規的;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限制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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