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訴的特點_公務員申訴
一、公務員申訴的特點是如何
作為公務員的一項重要權利,其申訴具有以下特點1、申訴必須由公務員本人提出。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權益的申訴,公務員無權提出。若其公務員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2、申訴的對象局限于涉及公務員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人事處理決定是公務員管理機關對公務員的考核、培訓、獎懲、交流、回避、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辭職、辭退和工資福利等作出的處理決定。具體分為行政處分決定和非行政處分決定兩種。前者是對公務員違反義務和紀律的行為作出的懲戒,后者是因其他事由對公務員作出的處理。
3、申訴的原因是公務員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且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為人事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這只是當事人本人的主觀認定;人事行政處理決定是否確實違法或不當,還有待于受理申訴的機關的審查和判斷。因此,公務員提起申訴,并不要求人事處理決定確實違法或不當,而只要公務員主觀上認為其違法或不當就可以提出申訴。
4、公務員申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務員申訴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公務員所在機關違法或不當的人事處理決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務員的申訴是國家為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事后補救制度,公務員法賦予受到處理的公務員提供表達意見,要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人事行政處理決定的權利。
二、公務員申請仲裁怎么申請
關于公務員仲裁申請的問題作出解答公務員不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根據勞動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條規(guī)定適用的爭議的仲裁,其中不包括公務員,公務員是受《公務員法》管理。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辦案規(guī)則》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引用法規(guī)
[1]《辦案規(guī)則》 第二條
[1]《辦案規(guī)則》 第二條
三、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權一般有哪些
公務員的申訴權利,是指公務員對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依法向有關機關提起申訴的權利。根據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起申訴。
1處分;
2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3降職;
4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5免職;
6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7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依法提起申訴的,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的,按照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辦理。
四、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作為找什么部門申訴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徇不作為,有確鑿證據,可以向其上級紀委或督察部門投訴。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不作為可以投訴的,交警主要負責在道路上執(zhí)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工作。
【法律依據】
《督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引用法規(guī)
[1]《督察條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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