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方式
一、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二、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怎么辦
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 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
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怎么算保證期間,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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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四、保密協議沒有約定保密期限是否合法
保密協議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合法。如果沒有約定保密期限的,可以補充約定,只要合同真實,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的。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五、規定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解決辦法是什么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六、未約定保證期間應該怎么辦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當是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應當由保證人和債權人自行約定,且約定的期間不得早于主債務的屆滿期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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