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后,辭職是否違約
一、勞動合同簽訂后,辭職違約嗎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這說明,當勞動者違反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時,只有在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的義務。但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條確立了勞動者雖有辭職的權利,但也有“提前通知義務”,因此,如果沒有對所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又盡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則不必支付違約金。簽訂勞動合同后可以辭職嗎這個問題我的回答就是這樣的。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引用法規
[1]《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
[1]《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二、勞動合同續簽后辭職算違約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簽了勞動合同后辭職,一般不構成違約。如果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項培訓,簽訂服務期協議的,辭職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除培訓和競業限制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都是無效的。
三、簽訂勞動合同后辭職要交違約金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正常情況下是不需要交違約金的,除非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員工在服務期內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提前辭職的,應該給用人單位交違約金,違約金最多不超過用人單位給員工提供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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