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涉外訴訟中公證認證手續的技巧
一、如何辦理涉外訴訟中的公證認證手續
1、相關法律文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二、當事人向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報案或控告的,訴訟時效怎么認定如果不立案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
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三、如何辦理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作證怎么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我國目前沒有關于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愿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五、申請再審要交訴訟費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申請再審需要交訴訟費。申請再審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1、在申請書中,申請人應當列出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請求、具體事實和理由;
2、有效判決文件或裁定的原件或復印件。案件在二審判決或者裁定后生效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一審、二審判決和裁定;
3、證據材料。申請人認為,與申請再審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應當提交受理機關,并按順序制作證據清單;
4、主要材料。為提高效率,申請人可同時提交主要材料。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一并提交授權委托書。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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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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