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多少
一、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多少
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二、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多少
試用期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過失性辭退情形或者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三、試用期內工資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的多少
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相關勞動法規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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