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登記
一、靈活就業證明在哪里開?
辦理就業登記的外來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已在本市穩定就業,并持有本市臨時居住證,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的基本要求。其登記辦理程序是符合靈活就業登記條件和登記范圍的來滬人員,按照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到指定地點辦理行業“靈活就業證明”。辦妥行業“靈活就業證明”的,憑個人身份證、本市臨時居住證、行業“靈活就業證明”和個人證件照等材料,到就業所在地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就業服務窗口辦理靈活就業登記手續。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符合條件的來滬靈活就業人員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并注明本次靈活就業登記起始日期。從業人員每次靈活就業登記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的,須重新辦理。
二、下崗職工自己繳納社保屬于靈活就業人員嗎
法律分析是的,沒有正規單位去工作,自己全額繳納社保的個人都可以算作靈活就業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三、靈活就業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么
法律分析
如果靈活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從單位用工的當天起就可以簽約,最多不超過一個月;如果單位超過一個月不簽的,每月要賠償雙倍工資給勞動者,最多賠償不超過十一個月。
法律依據
#第二章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章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章第八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四、公司的法人可以辦理靈活就業社保嗎
1、公司法人能辦理靈活就業社保,靈活就業人員社保是為切實保障靈活就業人員這一特殊勞動群體的社會保障權益,國家針對不同類別的靈活就業人員推出不同的社保優惠政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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