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一、工友受傷,10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的
10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1.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十級傷殘賠償金本人工資7個月(工資為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計算公式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償金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各省有各自的標準)個月。
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怎么算,傷殘等級評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但是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下面帶大家看看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怎樣規定的。一級傷殘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級傷殘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三級傷殘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四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五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六級傷殘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七級傷殘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八級傷殘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九級傷殘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級傷殘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三、工傷鑒定傷殘鑒定標準,傷殘等級四級,賠償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原則上如果個人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得解除;如雙方達成協議,可參照下列 條款。下述條款是以企業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的情況,如未繳納,可參照其中的項目計算賠償金數額。如一次性賠償后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包括下列1、醫療費。包括住院期間的伙食費、交通費、家屬護理費。
2、誤工費,即停工留薪期工資正常發放。
3、工傷補助金包括三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此項中的可向當地設區的勞動局工傷管理/待遇部門咨詢,牽涉到當地的政策和當地的社平工資。另有一種協議方式就是以工傷職工本人月工資的75%計算至生命余歲(男性計算至73周歲)一次性賠償。具體對于工傷傷殘鑒定四級賠償標準的建議找律師了解。
四、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什么,傷殘賠償標準
針對車禍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是什么規定,一般(一)醫療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五)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六) 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七)護理費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1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34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